外卖骑手配送途中撞伤他人
法院:与其存在劳务关系的人力公司对超出保险的赔偿承担替代责任
作者:张国利 曹艳娜
近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外卖骑手在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法院认定骑手与人力资源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人力资源公司应对保险赔付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025年8月10日14时许,陈某驾驶摩托车进行外卖配送,行驶至焦作市解放区某路段时,因未按规定车道行驶与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冯某相撞,致冯某右脚踝关节骨折、右侧踝关节半脱位、三角韧带断裂。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冯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冯某先后住院治疗25天,支出医疗费27521.83元。经查,陈某系达某网络科技公司运营平台的注册骑手,其注册时签署的《归属三方商确认函》载明:“您确认并知悉您归属于河南蓝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且与其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劳务/雇佣关系……您应按照该公司考勤要求完成相关服务。”陈某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时正在配送订单。事发当天,陈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新业态“骑手保”骑手综合保险(互联网平台专属)》。冯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达某网络科技公司、蓝某人力资源公司、陈某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陈某在配送外卖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首先应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超出保险范围或保险不予赔付的部分,应由机动车一方进行赔偿。新就业形态下,认定劳务关系应当从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人格从属性三个维度综合判断。本案中,骑手陈某注册时签署的《归属三方商确认函》载明其归属于蓝某人力资源公司,并与该公司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劳务/雇佣关系,该确认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在案证据显示,蓝某人力资源公司负责对骑手进行安全培训、通过微信群发布管理规则、实施考勤要求等,实际履行了管理职能,故应认定骑手陈某与蓝某人力资源公司存在劳务关系,对于超出保险的部分,应由蓝某人力资源公司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结合案件事实及各方过错程度,法院作出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冯某28335.71元;蓝某人力资源公司赔付冯某1400元。一审判决后,蓝某人力资源公司提起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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