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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设施坠物致车辆受损,到底该谁赔?

时间:2026-09-23| 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量:169

作者:贾舒然 黄巍巍

小区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与安全管理,是物业公司的核心合同义务。因物业疏于管护导致设施脱落、坠落造成业主财产损失的,物业公司需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业主自身存在违规行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也需要为损害结果分担责任。近日,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小区楼栋外墙雨水管破裂冰条坠落引发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依法厘清了物业与业主的过错责任边界。

基本案情

汪某系桐柏县某小区业主,与该小区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其自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已投保机动车相关保险。汪某将车辆停放于小区消防通道内,期间楼栋外墙雨水管破裂,低温环境下形成的冰条坠落,砸损车辆。

事故发生后,汪某将受损车辆送至4S店维修,产生维修费用23500元。承保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全额向汪某赔付上述维修款项。保险公司认为,本次车辆受损事故系案涉物业公司管理疏漏所致,遂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本案系建筑物设施坠落引发的财产侵权纠纷,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涉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设施的管理人,负有对楼栋外墙雨水管等共有设施日常巡查、维护、隐患排查及应急处置的法定与合同义务。本案中,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修复破损雨水管,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规避坠物风险,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汪某的财产损失与被告的管理不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未能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同时,汪某将车辆违规停放于消防通道,占用公共应急通道,未尽到合理的财产安全注意义务,违反小区管理规范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当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关系向被保险人汪某履行赔付义务后,依法取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有权在赔付金额范围内,向事故过错方即物业公司主张赔偿。结合双方过错程度、事故成因及损害后果,法院依法酌定物业公司对案涉车辆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物业服务企业的核心职责在于维护小区公共设施完好、保障小区公共安全,对楼栋外墙、管道等共有设施负有常态化管护、检修和风险防控义务。因物业履职缺位、管理疏漏引发设施脱落、坠落致人财产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物业无法举证免责的,必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权利与义务互为统一,业主在享受物业服务的同时,亦应当遵守小区管理规定,规范停放车辆,杜绝占用消防通道等违规行为,尽到基本的自我安全防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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