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敏 李欢欢
本想安装节能设备降低经营成本,没想到“节能设备”反成“电费刺客”。面对高昂的“电费刺客”,买家该如何维权?一起来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理的这起案例。
2023年5月,某餐厅为降低冬季供暖开支,向某能源技术公司采购谷电储能供暖设备,双方签订采购合同并明确约定:设备年度运行费用最高不超过15.6万元,超出费用由卖方承担;若设备能耗不达标,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然而设备投入使用后,能耗严重超标。2023年至2024年首个供暖季,实际电费达35.38万元;次年供暖季电费更是飙升至64.68万元,远超合同约定标准。
因设备无法实现节能降耗的合同目的,2025年6月,餐厅要求能源技术公司拆除设备并送达了《解除合同的通知》,同年9月,能源技术公司配合拆除设备,并通过微信向餐厅发送了《后续还款协议》,承诺退还相关费用。
餐厅多次催要无果后,起诉至额敏县人民法院,要求能源技术公司退还设备采购款、设备超标运行电费、违约金及逾期退还设备采购款利息等各项费用,共计147.02万元。
庭审中,能源技术公司辩称,电费上涨系电价政策调整,属于情势变更,且餐厅擅自拆除设备、未提前三方鉴定,无法证明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额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节能”目的落空,构成根本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案涉设备电费连续大幅超标,完全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节能标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根据双方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能源技术公司应当返还设备款并承担超额电费损失。
2.“情势变更”不是推脱责任的挡箭牌。能源技术公司作为专业供应商,对电价波动应有预判能力,且在电价政策调整前的首个供暖季,电费已经严重超标,证实问题在于设备本身能耗不达标,而非电价上涨问题。
3.“未鉴定即拆除”不是拒不担责的理由。结合微信聊天记录、还款协议等证据,能源技术公司全程知情并同意设备拆除,事前从未提出先行鉴定的要求,其事后抗辩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予采信。
4.“重复追责”违背公平补偿原则。2025年9月银行发布的年利率为3.0%,逾期利息应自还款协议之日起,按年利率3.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足以填补餐厅的资金占用损失,再主张违约金构成双重获偿,有违公平原则,故违约金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额敏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能源技术公司退还设备款和支付超标电费共计121.36万元,自2025年9月起按3.0%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法官提醒
广大经营者采购节能设备时,切勿轻信口头宣传,务必将能耗上限、超标追责、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写入合同,固化维权依据。履约过程中注意留存缴费凭证、沟通记录、书面通知等证据,发现设备不达标及时止损、依法维权。市场主体应恪守契约精神,精准预判经营与行业风险,切勿以政策变动为由规避合同义务,失信违约终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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