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江龙
日常出行中,电动自行车因便捷灵活成为不少市民的首选。但逆行、分心驾驶等违法行为也屡见不鲜。不少驾驶人还存在一个法律认知误区:以为只要双方车辆没有实际碰撞,就不用承担事故责任。实际上真的如此吗?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件,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2026年3月14日晚,在北京某路非机动车道上,小李骑电动自行车由南向西转弯并逆向行驶,小王酒后骑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正向行驶。小王发现逆行车辆后紧急制动,过程中车辆失控翻倒,小王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小李负主要责任,小王负次要责任。事故造成小王左颧骨颧弓骨折,住院手术治疗,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后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小李按70%比例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9万余元。小李认为自己未跟对方发生接触,小王摔伤是自己驾驶不慎造成的,其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在于“无接触”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及责任承担问题。小李主张双方驾驶的车辆未发生任何物理碰撞,小王存在注意力分散等多重过错,系其摔倒受伤的主要原因,其自身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上述规定,“接触”并非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因此,双方驾驶的车辆未发生任何物理碰撞,并不能免除小李在案涉交通事故中的责任。
同时,根据法院调取本次事故发生时的监控录像所显示的事发过程,并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认定小李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过错行为,系小王摔倒的主要原因,最终法院认定小李对小王的各项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小王自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我又没撞到他,凭什么要我赔?”不少交通事故当事人都有这样的疑问。
首先要明确的是,交通事故的认定不以车辆发生物理接触为要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通事故定义为“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侵权责任的基础也在于过错行为、损害后果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而非“碰撞”这一外在形式。本案中,小李逆向行驶侵占了正常的通行空间,正是这一违法行为迫使小王紧急刹车并摔倒受伤。
此外,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根据事发监控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小王在酒后驾驶电动车,自身存在过错,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小王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法官提示
这起案件虽系非机动车事故,但背后折射出的安全驾驶与维权意识问题,对所有交通参与者都具有警示意义:
一、遵守交规,安全驾驶不分车辆类型。守法是避免事故的第一道防线,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均同样要遵守信号灯、禁止逆行、不得酒后骑行等规定。本案中,小李为一时方便逆向行驶,小王则饮酒后驾车分心疏忽,双方虽同为非机动车驾驶人,但均将自身与他人置于危险之中。
二、理性看待“无接触”事故,过错行为才是担责根本。很多驾驶人误以为“没碰上就不用赔”,这是法律认知误区。只要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未直接接触,违法者仍须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因此,切勿心存侥幸,任何危险驾驶行为都可能引发连锁后果。
三、证据保全,监控录像非万能,事前防范更重要。虽然本案调取了监控,但并非所有事故现场都有完整录像。行车记录仪、手机拍摄、目击证人等均可作为证据。日常出行中,建议安装行车记录设备,发生事故后及时报警、拍照固定现场,避免因证据缺失陷入被动。
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驻马店广视网、驻马店融媒、驻马店网络问政、掌上驻马店、驻马店头条、驻马店广播电视台)”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凡是本网原创的作品,拒绝任何不保留版权的转载,如需转载请标注来源并添加本文链接:,否则承担相应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