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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协议“分”不掉

时间:2026-10-13| 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量:65

作者:米力外提·艾比地西 孜娜古丽·衣孜巴沙尔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即便双方在离婚协议里约定由其中一方全额承担,该约定也只在夫妻两人内部生效,债权人依旧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还款。2026年9月15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特克斯县人民法院乔拉克铁热克人民法庭就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

据了解,2023年6月,赛某与孜某夫妻两人共同向特克斯县某银行申请贷款8万元,款项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双方约定贷款三年内分期还清。2026年4月,赛某、孜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该笔银行贷款全部由赛某承担。

后因贷款出现逾期未还情况,特克斯县某银行与赛某、孜某多次沟通无果后,2026年8月11日,特克斯县某银行将赛某、孜某一同诉至特克斯法院。

庭审过程中,孜某提出抗辩,认为自己与赛某已经离婚,离婚调解书中写明债务全部由赛某承担,自己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借款发生在赛某与孜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二人共同签字办理借款手续,且借款资金用于家庭生活,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离婚时,对共同债务如何分担的约定,本质上是夫妻之间的内部约定,仅约束赛某、孜某双方,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债权人。银行有权要求夫妻两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据此,特克斯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赛某、孜某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判决后,承办法官米力外提·艾比地西及时开展判后答疑工作,赛某、孜某明晰了法律规定,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一次性全额清偿贷款8万元。

法官提醒

夫妻共同签字、用于家庭生活的借款属于共同债务,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离婚协议关于债务分担的约定仅对内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一方清偿债务后,可依据约定向另一方追偿。离婚不等于免除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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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 审核 / 平筠
  • 终审 / 孙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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