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唐婕妤)网络时代,线上交友、直播结缘成为常见的社交方式,不少人在虚拟平台邂逅缘分、开启恋情。但甜蜜褪去、感情落幕之后,曾经你情我愿的恋爱开销,却常常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男子将恋爱期间自愿为女方支出的日常花费当作借款索要返还,最终被焉耆法院依法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男子张某在观看网络直播期间,与女主播李某相识,二人初步熟悉后,互相添加微信好友,日常频繁聊天交流。随着线上互动不断增多,两人感情逐渐升温,很快确立恋爱关系。
恋爱相处期间,张某出于维系感情、表达爱意的初衷,主动承担了双方日常相处中的各类生活开销,同时多次自愿向李某转账、赠与财物,全程均是自主自愿支出,双方从未提及借款、还款相关事宜,也未签订任何借条、借款协议等债权凭证。遗憾的是,经过一段时间相处,二人因生活观念、相处模式等诸多分歧,感情逐渐破裂,最终和平分手。
恋情结束后,张某心态发生转变,认为自己恋爱期间付出的所有金钱、花销都应有回报,遂向焉耆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全额返还所有恋爱开销。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仔细核查了双方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消费记录等全部证据,厘清款项往来全貌,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焦点:案涉款项是恋爱赠与、日常消费,还是民间借贷借款?
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两大核心要件:一是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一方有出借意愿、另一方有借款意愿;二是款项已实际交付。简单来说,金钱往来想要被认定为借款,必须有明确的“借钱”和“还钱”约定,而非单纯的资金流转。
结合本案事实,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在恋爱存续期间的所有金钱往来、生活消费支出,均发生在双方亲密恋爱关系存续阶段。所有花销均是张某为增进感情、维系恋爱关系的自愿给付行为,双方自始至终没有达成过任何借贷的意思表示,李某从未向张某提出借款请求,张某也从未作出出借资金、约定还款的意思表示,事后双方也未追认借贷关系。
案涉款项本质属于情侣之间为维系情感、日常交往产生的情谊性支出、赠与性花销,完全不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定构成要件,不能因为恋情终止,就将自愿付出的爱意花销单方转化为借款索要返还。
综上,焉耆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普法:
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并非所有转账、消费都可在分手后要求返还,司法实践中会根据款项性质、聊天语境、转账场景,综合区分认定:
1.无偿赠与、日常消费,无需返还。情侣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维系感情产生的小额转账、节日红包、日常吃喝、出行购物等生活开销,属于自愿情谊赠与和消费性支出。这类支出基于情感自愿给付,一旦完成交付,赠与行为即生效,恋情结束后无权要求对方返还。
2.明确借贷款项,依法应当返还。若双方聊天记录、借条、转账备注等证据,能够清晰体现一方借款、一方出借、约定还款的合意,款项独立于日常恋爱消费,专门用于对方个人周转、应急使用,则可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分手后出借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
3.大额以婚为目的赠与,可酌情返还。对于恋爱期间给付的大额财物、贵重首饰、大额转账等,若有充分证据证明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最终未能登记结婚的,可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双方过错、相处时长等因素,酌情主张部分返还。
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驻马店广视网、驻马店融媒、驻马店网络问政、掌上驻马店、驻马店头条、驻马店广播电视台)”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凡是本网原创的作品,拒绝任何不保留版权的转载,如需转载请标注来源并添加本文链接:,否则承担相应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