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汝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返还原物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王某10日内将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返还给原告金某并承担诉讼费。
2012年2月5日,金某购买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2013年9月10日,金某的朋友李某借用该车,当晚9时许,李某驾驶该车途经汝南县金铺镇就餐时,王某发现后强行扣押了该车,想以此逼迫李某偿还欠款,但李某随即失去踪影。后金某多次追要,王某怒称得不到欠款,谁也别想把车要走。2014年7月,金某将王某诉诸法庭,要求返还车辆。
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被告王某因与他人产生经济纠纷,强行扣押原告金某的合法财产,侵犯了金某的合法权益。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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