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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拒不避让或阻碍救护车行为最高拟拘10天

时间:2015-03-12 08:27:08|来源:人民网|点击量:9501

酝酿近8年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草案送审稿)》昨起在市法制办网站征求意见。草案提出,拒不避让或阻碍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将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根据规定,情节严重的最高可拘10日。

阻碍救护车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2012年12月7日晚,海淀区田村北路一名年过五旬的骑车人被轧成重伤。急救中心的王雨竹医生随急救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对伤者进行抢救后,决定送往最近的医院。从现场到医院距离3公里,但马路上被堵得水泄不通,急救车拉响警报也无济于事。伤者最终去世。

事后,急救医生王雨竹发微博称“从现场到医院不到3公里的路,足足走了40分钟。”随后该微博引发全国网友关注,也引发公众对于急救车路权如何保证的讨论。

北京急救中心副主任刘红梅昨日表示,基于北京目前的交通状况,救护车在行驶中遇到的“快不起来”有各方面原因。针对一些急危重症的特殊需求,通常会通过交管部门进行引导。不过,大部分的救护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还需要市民拥有“避让”意识。

在极个别情形下,还存在阻碍救护车行驶、拒不避让等问题。近日,沈阳媒体就报道了一起拦停救护车致病人死亡的事件。

昨日征求意见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草案送审稿)》提出,拒不避让或阻碍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医院拒接急救患者最高罚10万

草案同时明确,接诊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推诿患者。如果医院存在拒绝抢救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送至的患者等违规行为,将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今年立法计划,该条例将于7月份由市政府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后,计划于年底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表决。

■ 链接

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在应急车道内行驶,其他机动车不得在应急车道内行驶。驾驶机动车遇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未按照规定让行的,处200元罚款。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背景

近两成患者叫不到急救车

记者昨日从北京市卫计委了解到,目前,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满足率仅为84%,这意味着有将近两成的急救患者“叫不到车”。作为衡量国际化城市公共服务能力的重要指标,急救呼叫满足率应达到95%以上。

不过,数据显示,北京市救护车数量并未出现很大缺口。按照每3万人口配置1辆院前急救车的规划,2013年北京急救车数量即已超过600辆。

记者从北京急救中心了解到,目前120出车抢救的病人当中,只有15%到20%病人是真正需要急救车抢救的危重病人,另外大多是非急救需求。

焦点1 救护车配置无需摇号

在救护车配置方面,草案提出,全市遵循分类管理、合理配置的原则,对救护车实行统一管理。救护车配置不纳入全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

起草部门表示,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规定以及市人民政府签报《关于研究小客车指标调控有关问题的意见》精神,救护车无需摇号即可登记上牌。

草案同时明确了救护车用途,规定救护车不得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以外的活动。在通行保障问题上,规定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报警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行人应当让行。

同时,拟对依法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的救护车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为此,北京市卫生计生部门、市交通、市交管部门应当建立救护车信息共享机制。市交通、交管部门应对救护车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给予保障。

焦点2 影剧院商场应配急救设施

针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资源的补充,草案提出,北京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同时,北京市还将建立医疗救护员制度,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相关辅助医疗救护工作。

草案拟规定,在影剧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商场、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点等人群密集或具有一定潜在危险性的公共场所,应当配置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

此外,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者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急救医疗服务保障内容。公安、消防、旅游、公共交通等行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基本急救知识和技能。

焦点3 恶意打急救电话将受处罚

目前,一些恶意拨打急救电话、发泄个人情绪的事件时而发生。北京急救中心副主任刘红梅表示,如果120接线人员经过辨认属骚扰等情况,将不予派车。但仍然会有一些人员要求派车,当急救医生前往现场,却发现是恶作剧,“这种情形占用了宝贵的急救资源,却难以进行处罚。”

对此,草案拟规定,不属急救医疗服务情形,故意拨打、骚扰和占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电话号码和线路,也将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焦点4 急救服务价格拟作规定

草案拟规定,北京将制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收费标准,还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同时,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医疗费用将纳入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报销范围。

记者了解到,目前,北京没有一个独立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价格体系。据刘红梅介绍,院前急救服务收费一直以来参照执行的是1999年前颁布的《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在这一收费标准中,只规定了院前急救的出诊费和急救车费,而对于其他急救服务项目如抢救费、治疗费等只能参照医疗机构中有关的医疗服务标准进行收费。“比如静脉输液,只能大致参照院内急救的收费,并没有针对每一个项目规定收费标准。”

此外,在医保报销方面,对于急救中发生医疗行为、用药等,可按照医保目录进行报销,但像急救车费等,均没有纳入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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