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2026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对生态环境领域原有法律制度进行系统性重塑、整合编纂,在制度框架、监管体制、责任体系等方面作出重大调整。河南省部分现行地方性法规存在与法典规定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等问题,亟须及时清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河南省组织开展了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目前已经顺利完成阶段性清理工作。
8月14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河南省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如不及时清理,可能引发法律适用冲突、执法标准不统一、制度衔接不畅等问题。”发布会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哲介绍,通过本次专项立改废释,有利于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求,不断增强我省生态环境领域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切实把法典的制度优势转化为生态环境治理效能,为新时代美丽河南建设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聚焦五大重点:对照法典新规,回应群众关切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求,本次法规清理聚焦五个方面重点:一是对照法典整合30余部生态环境单行法律作出的新规定,同步对我省法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二是紧扣法典落实中央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作出的制度规定,做好在我省的落实与衔接。三是围绕法典构建的严格规范的法律责任体系,对我省相关规定作出补充和调整,持续释放从严的工作导向。四是聚焦法典对群众关切的环境治理问题作出的积极回应,在我省落实相关规定,以法治守护民生。五是根据法典明确地方出台相关配套规定的要求,及时制定我省相关配套制度文件。
清理成果:废止4部、修改19部,159条896处涉及调整
经全面梳理,河南省现行有效的257部省本级法规中,与生态环境法典密切相关的有87部,经过法规清理,打包废止4部、打包修改19部、拟全面修订9部、拟新制定11部,同步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1件。
打包废止4部。《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决议》等4部法规制定时间较早,相关上位法已作出更为系统完备的制度规定,已经没有继续施行必要,予以废止。
打包修改19部。《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19部法规,存在立法依据滞后、监管制度不匹配、管控标准不统一、法律责任不衔接等问题,本次进行了集中打包修改,共涉及修改159条、896处。
其中,《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共修改32条,重点完善了生态环保考核制度衔接条款,加强餐饮服务业布局统筹、从源头防范化解餐饮油烟扰民等问题;《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共修改22条,重点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黑臭水体负有调查和治理责任,细化了无证排污和违规排污的处罚幅度;《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共修改8条,重点对土壤污染防治原则进行了修改,细化了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报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法定义务;《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共修改17条,重点对退役风电机组叶片、退役光伏组件、废旧动力电池的拆解等进一步明确污染防治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5部资源保护类法规,因制定时间较早,存在与法典、单行上位法双重不一致问题,本次先对照法典完成相关条款修改,实现与法典制度统一,与单行上位法不一致问题,由有关法规实施部门提出全面修订建议,纳入后续年度立法计划。此外,还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办法》等10部法规作了个别条款修改。
拟全面修订9部。紧扣上位法新规定和全省生态治理需要,对制定时间较早、内容滞后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9部法规,逐步进行全面修订。
拟新制定11部。立足完善我省生态环境法规体系,根据全国人大立法计划和我省五年立法规划,未来拟新制定《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管护及供水条例》《河南省移动源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等11部法规。
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1件。按照生态环境法典第456条规定,河南省需配套制定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地块的具体管理办法。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已完成配套规定的制定工作,与生态环境法典同步实施。
与此同时,还统筹指导设区的市做好法规清理工作,对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疑难问题、共性问题及时研究答复,统一法规清理的标准口径。经清理,现行有效设区的市法规359部,修改115部、共879条。(张磊 申华 孟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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