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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指南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五大亮点解读(四)

时间:2026-10-14| 来源:网信驻马店 |点击量:17

开栏语

网络安全是数字时代的重要基石。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正式施行,这是该法自2016年制定以来的首次重大修改。此次修法聚焦人工智能治理、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责任强化、境外威胁应对等前沿议题,主动回应网络安全新形势新要求,标志着我国网络空间治理进入更加系统化、精准化、法治化的新阶段。

亮点4

建立梯度化处罚体系与“首违即罚”

制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

湖南某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将大量用户数据拷贝至企业内网数据库,并打开企业内网的公共互联网访问端口,导致相关数据大规模暴露。网络运营者是网络危险源开启与控制的责任主体,实践中因网络运营者建立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未采取技术防护措施引发的网页篡改、数据泄露事故时有发生,已对网络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加大监管力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是此次网络安全法修订的亮点之一。其直指当前网络安全领域的核心风险,在提升罚款上限的同时,通过扩大规制范围提升网络安全法的威慑力。

网络安全

此次修法突破以往相对单一的处罚模式,引入精细化的“分级分类治理”理念,并首次确立“首违即罚”制度,具有四重深意:一是根据网络运营者的经营特征,区分一般网络运营者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如公共通信、能源、交通、金融等领域),设置差异化义务和处罚标准;二是根据风险等级及违法后果严重程度,构建多层级处罚阶梯,罚款上限提升至1000万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设定了最高100万元的个人罚款,将经济责任切实传导到人;三是在第六十九条中针对未尽信息管理义务的情形,新增“特别严重影响、特别严重后果”的处罚档次,罚款区间从“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直至“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确保罚过相当;四是首次明确“首违即罚”,突破以往“责令改正”的前置程序,授权主管部门在首次发现违法行为时即可直接作出罚款决定,使网络安全保护从“软约束”升级为具有即时经济后果的“刚性法律要求”,并同时引入情节轻微情形的豁免机制,防止“小过重罚”,为主动整改的企业提供激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造成大量数据泄露、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丧失局部功能等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丧失主要功能等特别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予以通报,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特别严重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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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核 / 平筠
  • 终审 / 孙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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