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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帮助“亮资”为由骗取“好处费”

时间:2026-10-23| 来源:人民法院报 |点击量:86

以帮助“亮资”为由骗取“好处费”

一被告人伪造亮资资产诈骗钱财被判刑

作者:王英鸽 胡小琴 邓修儒 蒋映含

工程项目中的“亮资”,是指工程发包方为核实承包方是否具备足够资金承担工程风险,要求承包方展示资金实力的商业行为。但如果以伪造资产和转账记录帮助承包方亮资,则不仅“合作”落空,还将承担法律责任。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伪造亮资资产的诈骗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

2025年1月,余某意图承包某大型工程项目。由于该项目承揽需亮资10亿元,而余某本人账户并没有该笔资金。经人介绍,余某认识了自称资金雄厚的王某。见面后,王某向余某展示了数额高达83亿元的账户余额界面,并表示其可以帮助余某向发包方亮资、提供验资证明。为得到余某信任,王某当场演示从该账户转账10万元。余某表示如果王某能帮助其亮资并成功拿下工程,将支付王某50万元的“好处费”。

然而,王某展示的账户余额界面其实是伪造的,现场的转账记录同样也是通过技术手段制造出的假象。之后,王某利用余某的信任,陆续骗取余某资金共计10万元。等到需要向发包方亮资时,王某以出车祸等理由百般推脱。余某察觉异常后报警。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但到案后拒不认罪。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诈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王某辩称,余某知晓其出示的账户余额界面是虚假的。其诈骗数额的10万元中,有5000元已转还给介绍人,该款项应在诈骗数额中扣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技术手段伪造账户余额并向被害人出示,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转给介绍人的5000元,系其对赃款的处分,其也未让介绍人退还给被害人,故不应从其诈骗数额中扣除。

最终,法院结合相应量刑情节,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并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人10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利用技术手段伪造资金证明、虚构资金实力,并以帮助亮资为名骗取他人钱款,并非商业服务,属于典型诈骗行为。此类犯罪具有极强的迷惑性,犯罪分子多是利用经营主体对亮资环节的刚性需求,以及被害人对熟人介绍、现场演示的轻信心理,骗取被害人信任并收取亮资费用后即失联隐匿。

“代亮资”服务的兴起,体现出部分经营主体诚信意识的缺失和法律底线的模糊,暗藏多重法律风险。对于需求方,通过“代亮资”获取交易机会,往往面临人财两空的风险,既可能因对方失联或被查获而蒙受直接经济损失,也可能因参与弄虚作假而被发包方列入黑名单、承担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甚至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而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对于提供方,其行为轻则可能构成民事欺诈,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责任,重则可能涉嫌诈骗等刑事犯罪,将面临刑法的严惩。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更是信用经济。试图通过虚假手段包装资质,不仅可能无法支撑后续履约,反而可能陷入法律纠纷甚至刑事追责的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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