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一家人一起游泳,市民刘先生花4799元在一家健身公司办理了“两大两小”家庭游泳健身预付卡。
等到健身公司正式营业时,刘先生发现,此前销售人员承诺的1.2米深游泳池变成了1.4米深。考虑到孩子身高不足1.2米,不适宜该服务,刘先生要求退款。被拒后,刘先生将健身公司告上法庭。11月15日,成都金牛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通报。
去年6月30日,刘先生在健身公司购买了一张“两大两小”的家庭游泳健身预付卡,并签订了《会员服务协议》,约定所办理的亲子卡期限为两年,180天后自动开卡,会员费4799元。当健身公司正式营业后,刘先生却发现泳池的深度与销售人员当初描述的1.2米不符,实际深度有1.4米。
考虑到自己的两个孩子身高还不足1.2米,且游泳技术不熟练,刘先生认为此卡不适合孩子,于是与健身公司协商退款。但健身公司拒绝退款,刘先生便将健身公司诉至成都金牛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刘先生在健身公司办理的储值卡类型为亲子卡,其初衷是带子女一同在健身公司游泳锻炼,根据《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一部分中针对游泳场所的第5.3条规定,“游泳池浅水区水深应不大于1.2m,儿童游泳池的水深应不大于0.8m”,而该健身公司的泳池浅水区域水深1.4m,深水区域水深1.8m,且未单独设置儿童游泳区。其虽向刘先生提供了泳池,但并未达到刘先生在办卡时对安全水位的预期,使其带年幼子女游泳健身的目的无法实现。
该公司工作人员在明知刘先生欲办理亲子卡的情况下,仍作出虚假宣传与承诺,表明泳池深度未超过1.2m,应当认定为该公司未依约提供服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法院认为,健身公司应当退回刘先生预付款4799元。健身公司的营业场所确实设有泳池,亦能够对外提供基本的游泳健身服务,其关于泳池水深的描述尚未达到欺诈程度,故对于刘先生请求健身公司赔偿三倍费用的诉求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对于是否构成欺诈行为进而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情况,在判定上则较为严格,因此也需要提醒消费者面对此类预付式消费合同时更加谨慎,待实际考察商家提供的服务质量后再决定是否办卡储值。(记者 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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