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迪丽拜尔·艾尔肯 石文静)母亲重病多年,亲生儿子长期疏于探望照料,三个兄弟姐妹却数十年如一日承担扶养、陪护、就医、送终全部事宜。母亲去世后,儿子以唯一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为由,要求继承全部房产及抚恤金。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法定继承纠纷案,法院依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判决儿子继承房屋并持有70%份额,三个兄弟姐妹共同分得30%份额折价款,抚恤金、丧葬费按实际贡献差异化分配。判决生效后,各方均服判息诉并全部履行到位。
原告艾某系被继承人图某唯一婚生子。图某与前夫离婚后,艾某由父亲抚养长大,图某未再婚,长期独居生活。图某生前身患高血压、哮喘、肾衰竭等多种慢性重症,身体孱弱、生活自理能力差,多次突发疾病需他人紧急救助,晚年长期需要专人照料陪护。
在母亲最需要关怀的岁月里,亲生儿子艾某多年疏于关怀探望,既无经济帮扶、生活照料,亦无精神慰藉,在被继承人重病阶段长期缺位。而被继承人的晚年起居、日常陪护、住院就医、生活照料直至临终善后事宜,全部由其同胞兄弟姐妹——本案三被告长期承担。三被告基于手足亲情,数十年如一日帮扶、照料患病姐姐,是维系被继承人晚年生活、保障其安稳终老的依靠。
2023年6月,图某因病去世,遗留某小区住宅一套,其生前所在单位发放抚恤金28809元、丧葬费6402元,合计35211元。图某遗留的住宅由图某同胞兄弟占用,艾某与三被告就房屋和抚恤金事宜协商不成,认为其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当继承全部遗产并享有抚恤金,2026年3月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本案涉及遗产继承与抚恤金分配两大问题,核心在于如何在法定继承框架下平衡身份权利与事实贡献。
关于遗产分配,原告艾某虽系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继承资格合法,但多年对重病母亲未尽任何赡养、扶助、陪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四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艾某在母亲重病期间长期缺位,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依法应当酌情少分遗产。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三被告作为被继承人同胞兄弟姐妹,在被继承人长期重病独居、子女缺位的情况下,长期主动承担扶养、陪护、救助、丧葬义务,贡献巨大,依法应当多分财产、获得合理补偿。
关于抚恤金与丧葬费分配,法院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抚恤金和丧葬费发生于死者死亡之后,不属于遗产,但可参照遗产分配原则处理。抚恤金兼具精神抚慰与实际补偿属性,应当突破机械均分模式,按照各方实际贡献差异化分配;丧葬费应由实际操办丧葬事宜的人员享有。
经评估,案涉房屋市场价值约25万元。综合考量法定继承制度与亲属互助善良风俗,法院确定原告继承房屋全部所有权,同时向三被告各支付继承份额折价款2.5万元(三被告合计7.5万元,约占房屋总价值30%),原告实际继承房屋份额为70%,实现法理、情理、伦理的统一。
2026年6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被继承人图某名下案涉房屋由原告艾某继承所有,艾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三被告各支付继承份额折价款25000元(三被告合计75000元,占房屋总价值30%);二、丧葬费6402元由实际操办照料的被告分得;抚恤金28809元,原告艾某分得10%为2880.9元,三被告各分得30%为8642.7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未提起上诉。案件生效后,经承办法官持续跟进督促、耐心释法,三被告主动配合腾退、完整交付案涉房屋,原告亦按期足额向三被告支付全部继承份额折价款,纠纷实现实质性、一次性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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