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融媒宣传下载
您当前所在位置:驻马店广视网>法治> 正文

分 享 至 手 机

保险公司赔偿车辆自燃所毁货物后向谁追偿?

时间:2026-09-03| 来源:人民法院报 |点击量:78

保险公司赔偿车辆自燃所毁货物后向谁追偿?

法院:挂车登记方未参与实际经营,不应担责,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陶琛 曾勇永

物流运输途中,承运车辆突发自燃致车上货物损失惨重。保险公司理赔后,将实际承运人和车辆登记公司诉至法院。登记公司辩称与车主仅是“融资租赁”关系,自己无需担责。赔偿责任究竟该如何划分?近日,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承运人向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

2021年3月,梁某与某物流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承运其货物。2021年7月,某物流公司就托运货物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国内货物运输险。2021年12月1日,梁某驾驶车辆(牵引车登记于其父亲名下,挂车登记于某运输公司名下)运输途中,车辆自燃引发火灾,造成货物损失。经评估,货物损失为48万余元。事后,某物流公司向某保险公司索赔,双方经法院调解,由某保险公司赔付30万元。某保险公司支付赔款后,依法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遂起诉要求承运人梁某及挂车登记所有人某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某运输公司辩称,其与梁某之父就案涉挂车系融资租赁关系,其作为出租人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是否享有代位求偿权、运输公司应否担责以及梁某应否担责。

某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某物流公司赔付保险金后,依法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向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案涉挂车虽登记于某运输公司名下,但现有证据证实某运输公司与梁某父亲之间存在融资租赁关系,车辆由梁某一方实际占有、使用、收益。某运输公司作为出租人,仅保留所有权作为租金债权的担保,并未参与车辆的实际经营管理、未享有运营收益。在此情况下,要求仅为融资方、不参与经营的出租人对运营中造成的第三方损失承担责任,于法无据,也违背了融资租赁制度“促进融资、便利经营”的初衷。

梁某作为承运人,负有安全运输义务。火灾系车辆自身原因引发,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梁某未能证明损失由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造成,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梁某支付保险公司赔偿款30万元。

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物流运输行业常见的“融资租赁购车﹢实际个人运营”模式下,各方责任如何认定,本案裁判给出了清晰答案。法院明确,第一,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承运人(实际运营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严格责任,除非能证明存在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情形。第二,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实际控制、使用、收益为标准认定责任主体。登记所有权人(出租人)如未参与实际经营、仅保留所有权作为债权担保,则依据法律规定不承担因租赁物造成的第三人财产损失责任。

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驻马店广视网、驻马店融媒、驻马店网络问政、掌上驻马店、驻马店头条、驻马店广播电视台)”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凡是本网原创的作品,拒绝任何不保留版权的转载,如需转载请标注来源并添加本文链接:,否则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 终审 / 平筠
  • 上一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元旦起施行 织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体“安全网”
  • 下一篇:租到“发霉房”,押金租金能退吗?